缓缴社会保险必须预设限定条件


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,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减轻企业负担的优惠政策,其中大部分都有“缓缴社会保险费”甚至“降低保险费率”的规定。似乎有必要讨论如何理解和实施这一政策。

就目前而言,这样做肯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,从而为保障生产经营和稳定职工就业提供条件。但是,从长远来看,是否会对员工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?经济形势好转后能否按时足额发放?对此,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政府部门,都不得不高度关注。

对于职工来说,社会保险关系到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养老,可谓“生死攸关”。在我们目前社保体系不健全,资金积累有限的条件下,职工对这笔钱寄予厚望。本来钱就不多,延期或者减了肯定影响大。哪怕是暂时的,也可能影响全局。因此,政府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该谨慎,必须预设明确和必要的先决条件。

我们注意到各地政策对“缓缴社会保险费”的要求不一样。其中有些在险种和时限上有所限制,有些则比较模糊或笼统,而后者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变数甚至扭曲。对此,政府部门不能掉以轻心,应该跟进落实。

我们认为,获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,除了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认的困难企业,必须设定严格的缓缴期限外,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,即如山东近期出台的政策所规定的,“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,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,基金不出现缺口”。这应该是“硬杠杠”和“底线”。

必须明确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,政府收这个钱只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。现在经济陷入困境,作为临时应急政策措施,准予延期支付并不意味着解除法律责任。一旦经济形势好转,必须及时、足额补齐。

需要指出的是,政府减轻企业负担,帮助企业渡过难关。说到底是稳定社会,稳定就业,稳定老百姓的生活,是以人为本,执政为民的体现。即使是应急政策,也不能也不可能离开这个“根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政府应该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持谨慎态度。

社会保险费的缓缴与一些地方政府支持企业的其他政策有关。严格来说,有些政策确实是在打法律的“擦边球”。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。法律是严肃的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,我们不能因为特殊情况而随意“改变”它。政府的应急政策和措施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。在这方面,我们寄希望于执法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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